各信用服务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充分发挥信用服务机构参与社 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作用,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市场化社会水 平,促进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现将《吉林省信用服 务行业自律公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信用服务行业自律公约》
吉林省信用协会
2025年4月15日
附件
吉林省信用服务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省信用服务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信用服务市场秩序,提升信用服务专业能力,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吉林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吉林省信用协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信用服务相关业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公约自律原则是依法合规、诚实守信、专业审慎、公平竞争、社会责任。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四条 严格遵守国家及吉林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违规开展信用服务业务,不得非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不得损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
第五条 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审慎的从业原则,真实、准确、完整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杜绝恶性竞争和利益输送,保护信用主体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或非法买卖信用信息。
第六条 加强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道德教育,提升专业服务水平,完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信用评价指标和结果的科学性。
第七条 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反对通过虚假宣传、诋毁同行、误导营销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业务,禁止以商业贿赂或其他不正当方式干预信用评价结果,共同维护信用服务市场秩序。
第八条 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推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加强诚信文化宣传,引导信用主体保持良好信用状况。
第三章 监督与执行
第九条 行业组织负责监督公约实施情况,定期开展检查和评估,纳入信用服务机构档案,对信用服务机构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服务机构,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批评、行业通报、限入市场等惩戒措施。同时建立投诉举报机制,鼓励信用主体和同业机构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公约由吉林省信用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 源:秘书处
初 审:张安琪
复 审:王 迪
终 审: 薛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