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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市场监管系统深化信用提升助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的通知
2024-11-023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市场监管系统深化信用提升助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的通知


国市监信发〔2024〕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全国市场监管系统深化信用提升助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已经2024年7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第20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7月16日



全国市场监管系统深化信用提升助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


为深入推进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市场监管系统全链条全生命周期信用监管服务机制,营造诚信经营的信用环境,提升市场整体信用水平,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自2024年至2026年在全系统开展深化信用提升三年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社会信用制度的决策部署,坚持守正创新、综合施策、积极稳妥、共建共享,以提升经营主体发展质量为着力点,构建市场监管系统以信用服务发展长效机制,加快建设市场信用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分步开展固本强基、提质增效、开拓创新三个主题年活动,力争到2026年底,市场监管系统信用建设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信用监管服务高质量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经营主体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持续提升,“知信、守信、用信、增信”的信用环境基本形成。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信用修复。规范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制度,完善信用修复规则,建立健全权责清晰、运行顺畅的信用修复工作机制。加强信用修复的告知和指导,推动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过程中,同步告知信用修复条件、途径和程序,便利失信经营主体重塑信用。提供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提高信用修复信息化水平,推行网上办、掌上办。加大协同修复工作力度,加快修复信息共享和修复结果互认,实现同步修复。
(二)规范失信惩戒。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场监管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聚焦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群众深恶痛绝的突出问题,坚决出重拳、下猛药,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用,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完善市场监管领域失信约束和联合惩戒机制,实现失信名单互享互认互用,形成经营主体“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想失信”信用监管新格局,推动市场整体信用水平提升。
(三)拓展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深入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坚持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常态化运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持续推动信用风险分类与专业领域风险分级深度融合,不断拓展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运用场景,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注重参考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推动实施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积极发挥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升监管效能的积极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基础上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以信用助推个体经济健康发展。
(四)推行柔性监管。对信用风险较低的经营主体优先采取非现场检查、触发式监管等模式,最大限度实现“无事不扰”,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经营主体,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在年报公示、登记事项监管等工作中,审慎行使行政处罚权,完善公示信息抽查容错机制。探索信用积分管理,为经营主体划定信用阈值,实行适度容错。
(五)推行守信激励。加强市场监管信誉信息公示,规范公示内容,确保公示权威性,发挥信用示范引领作用,增强守信经营主体获得感。鼓励地方不断丰富守信激励在市场监管领域的运用场景,探索建立信用合规建设正向激励机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推动企业信用同盟常态化运行,吸引更多守信重信企业加入同盟,进一步发挥诚信企业的标杆示范作用。
(六)完善信用承诺。编制市场监管信用承诺事项清单,在审批替代、证明替代、主动声明、抽查检查、信用修复等不同领域和环节推广信用承诺,以信用推动形成便捷高效审批监管服务流程。完善事前信用承诺与事中事后监管衔接机制,加强后续监管针对性。实现“承诺信息记录公示—守诺情况核查—不实承诺处理—失信惩戒—信用修复”闭环管理,形成权责清晰、规范高效的信用承诺管理制度。
(七)深化信用合规。清单式梳理市场监管领域信用建设的法规制度要求,制定信用合规建设指南,为经营主体提供信用合规规范指导。结合年报公示、抽查检查、信用修复等工作,充分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开展提示服务,指导经营主体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遵守登记管理要求,提高诚信经营水平。突出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鼓励和引导经营主体从主体资格、经营活动、管理制度、场所要求、从业人员等方面加强信用合规建设,从源头上防控信用风险,提高经营主体信用合规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八)推动标准建设。加快构建经营主体信用监管标准体系,分步骤推动市场监管领域信用数据、信用承诺、信息采集等信用监管国家标准出台,加快制定一批急用先行的信用监管行业标准。鼓励地方依法依规制定地方标准,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市场监管领域经营主体信用监管标准体系。在遵循统一标准基础上,运用信用标准化手段支撑和引导市场监管政策落地见效,助力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九)加强信息归集整理。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市场监管准入许可、年报公示、抽查检查、行政处罚、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信用信息基础上,加强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信息归集整理,记录覆盖经营主体全生命周期的信用状况。持续加强市场监管领域多渠道、多层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不断提升信用信息数据质量,做好不公示信息、过程信息等保存记录。加强信息归集整理在信息公示、随机抽查、风险分类管理、信息开发利用等监管和社会化场景中的应用,更好支撑政府监管和经营主体信用建设。
(十)打造标注体系。根据行业领域、风险状况等维度,建立经营主体标注体系,深入挖掘经营主体信用属性,助力经营主体精细化画像。建立标注规则,明确标注设定依据及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设定标注权限,规范标注体系管理。依法依规公示标注信息,服务社会公众更好掌握经营主体信用状况,提升信息公示的社会价值。推动经营主体标注体系在重点监管、跨部门综合监管等方面的应用,提升监管服务效能。
(十一)开展“信用+”服务。拓展市场监管信用工具、信用信息的应用场景,实现信用赋能监管和发展。拓展信用指数应用场景,构建管用、好用的经营主体信用监管衡量工具。落实修订后的《公司法》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要求,优化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高系统可靠性、稳定性和易用性,服务经营主体信用建设。发挥经营主体信用信息作用,加强部门、机构间信用信息共享合作,为守信经营主体积累信用提供信息服务和支撑。
(十二)助力民营经济发展。持续创新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信用机制,为民营企业提供发展便利。开展“年报+”工作,提高年报便利度,推进惠企政策精准送达,优化个体工商户年报服务。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和评价体系,提升守信民营经济主体获得感。加强大型企业逾期未支付款项情况公示和抽查工作,重点推动大型企业落实公示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相关信息义务,压实对应法律责任。
(十三)加强诚信经营文化建设。强化经营主体诚信教育,重点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工商登记联络员等,开展《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新修订法律法规的宣贯,提高经营主体诚信意识。常态化组织开展以诚信经营文化、信用助企为主题的宣传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发布信用助企典型案例,普及信用监管知识,带动全社会了解信用、关注信用、参与信用建设。加大与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信用协会等社会组织的合作力度,吸纳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诚信经营文化建设,推动信用共建共享共用。
三、实施步骤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结合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落实举措。要明确工作目标和每年重点任务,依法依规、稳妥有序、扎实有效做好任务落实,做到年年出成效。2024年,以固本强基为主题,重点围绕失信惩戒、信用修复、 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和推行柔性监管,加快市场监管信用体系基础制度建设,提升信用修复效能,加快形成鼓励发展、鼓励创新、无事不扰、适度容错的监管环境。
2025年,以提质增效为主题,在市场监管领域重点围绕推行守信激励、信用承诺、信用合规和标准建设,复制推广先行先试地区典型经验,优化信用服务,推动形成信用监管和信用建设闭环体系。
2026年,以开拓创新为主题,在市场监管领域重点围绕经营主体信用修复标注体系和开展“信用+”服务,打造多层次信用监管工具,丰富信用手段的应用场景,服务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
常态化做好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和诚信经营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信用氛围。
四、组织保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深化信用提升三年行动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部署,加大探索创新力度,因地制宜细化落实举措。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不同手段,广泛宣传工作进展和成效,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每年11月底前,分别将阶段性成果清单和年度总结报送总局;2026年11月底前对三年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形成总结报告和成果清单报送总局。总局将加强调研指导,推动互动交流,对各地好的创新举措和经验做法面向全国推广,切实提升信用监管服务高质量发展水平。


—— END ——

责编:张安琪

审核:  薛艳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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